1982年推行市管县
地级市管县的数量占到七成
相对于省管县的改革,在我国大多数地区,实行的是由地级市管理县的体制。
按照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条规定:省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、县、自治县、市;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、县。自治州分县、自治县、市。焦洪昌认为,实际上我国宪法设计的地方行政区划主要是省、县、乡三级体制。
目前的市管县的格局是1982年开始的,从那时起我国大多数地方改变了过去作为省政府派出机构的地区(专区)体制、实行市领导县。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汪玉凯说,当时主要是解决过去不少地方地区和市并存问题,希望通过一些中心城市的辐射作用,带动周围地区的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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