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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些实践可以丰富我们的思考。在家上学、私立教育都是对公立教育单一教育模式的丰富和补充,从而增加教育的多样性、选择性。从理论上说,家长拥有对孩子接受什么样教育的选择权。按我国目前的法律,在家上学属合理不合法,但这一现实本身并不合理,也是可以改变的。新修订的《义务教育法》存在着制度创新的空间,第十四条规定,“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,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。”可见,在这个问题上,地方政府有很大的自主空间,不应仅限于被动地释法和制止,完全可以通过地方立法积极地参与这一过程,推动学习化家庭和学习化社区的构建,满足家长、学生对教育的多样化和选择性的要求。 上一页 [1] [2] [3] [4] [5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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